你觉得食堂承包究竟需要办几个证
一、由发包方出面办证,承包方在后面实际运作食堂(优点是责任主体明确,但由于证与实际运作分离,缺点是对承包方失管,容易倒向非法承包,这似乎并不是《条例》想要的结果);
二、由承包方办证,当然承包方就是唯一主体(优点是责任主体明确,笔者觉得没啥缺点。但有观点反对认为,这不是混淆了社会餐饮与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两者的界线吗?但我觉得,承包方是以食堂业态来申领许可证,并无混淆之说,混淆又如何那?);
三、有些地方曾经试点,对有许可证的又准备承包的餐饮服务单位,核准其一证两址,在原地+承包地都有许可(仅仅试点,没有推广);
四、用餐单位(如学校),办一张许可证,食堂各个档口分别办证,形成一拖N的格局(据说,优点是一旦出了问题,可以只吊销档口的证,而不至于吊销整个用餐单位的大证——我的疑惑,这“大”证是干嘛用的?);
五 、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》施行后,出现了第5种方案,由承包方申办项目为餐饮管理的许可证,由发包方申办项目为餐饮的许可证(据说优点是,两证俱全,都上了规范——我的疑问是,一旦出了问题,究竟吊哪个证?再者说,承包与发包,应当谁管理谁?难道不应当是发包方管理承包方?怎么完全颠倒了过来?)